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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龙中港物流-公路舱单资料
发布日期:2020-08-21 14:08:41
为了规范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的管理,促进国际贸易便利,保障国际贸易安全,根据深圳海关计划安排,深圳公路进出境口岸将全面上线公路舱单系统。为保障公路进出境转关业务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什么是公路舱单?
公路舱单是反映公路进出境车辆所载货物、物品及旅客信息的载体,它包括原始舱单(进口)和预配舱单(出口)。
二、谁是舱单传输人?
根据海关总署172号令的规定,舱单传输人为运输工具负责人、无船承运业务经营人、货运代理企业、邮政企业以及快件经营人。
具体到深圳口岸公路转关业务类型,舱单传输人主要为:在梅林海关备案的运输企业(包括专业货运企业和加贸厂车企业)、货运代理企业(具备代理报关资质)
三、什么时候启用公路舱单
2015年6月15日起,深圳海关隶属皇岗海关(5301)、文锦渡(5320)、沙头角海关(5303)进出口公路转关业务启用公路舱单管理系统。拱北海关各公路口岸公路舱单管理系统启用时间待定。
四、影响和变化
1、2015年6月15日零时起,进出上述公路口岸的进出境转关运输车辆必须提前向深圳海关传输舱单电子数据,并完成确报,否则车辆无法进出境。
2、启用公路舱单后,主管地海关申报流程及要求不变。
3、企业在向海关申报《进出口货物转关申报单》前,公路舱单传输人应当向海关传输公路原始舱单或预配舱单电子数据。
4、《进出口货物转关申报单》增加录入“航次”、“提单号”等内容。
五、注意事项
1、各承运进出口转关货物的运输企业、有进出境直通车的加工贸易企业、货运代理请提前向深圳海关各口岸通关科申请办理公路舱单传输人备案手续。(其中, 2014年7月20日及以前公路货运企业已在深圳海关备案的,无需再次向海关备案)
2、各企业应向黄埔海关数据分中心申请开通QP系统公路舱单录入权限(咨询电话:020-82130013)
3、进出境公路运输企业可自行或委托经海关备案的货运代理企业向海关传输舱单电子数据。对于境内无法人资格的运输企业,海关接受其委托的已向海关备案的境内货运代理企业向海关传输舱单电子数据。
4、“空车”或“空载集装箱车”进出境,无需申报公路舱单电子数据,仅需申报进境确报或出境确报(装载舱单)电子数据。
5、为避免车辆在口岸的积压等待,舱单传输人收到海关反馈的“接受申报,该确报报文处理成功”的回执后,方可安排车辆进出境。尤其提醒:出境车辆在放行后尽快进行出境确报操作,确报成功后再行驶离。
6、公路舱单启用后,《载货清单》将作为公路舱单纸质单证。已向海关传输公路舱单电子数据的车辆,无需在口岸通道投递纸质《载货清单》,车辆驾驶员随车携带《载货清单》备查。
7、为保障切换的顺利进行,6月14日21:00新塘海关车检场监管现场将提前暂停车辆验放,请各企业确保切车辆及时进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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